修訂科技進步法 建設創新型國家
2007-09-27 來源:國知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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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科技進步法。
2007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開始審議科技進步法的修訂草案。
作為科技領域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在運行十多年后被提上修訂日程,“在我國立法資源相對有限、緊張的情況下,該法的立法步伐還是比較快的。”一位科技法專家表示,該法確立了我國科技工作的地位、方針和國家推進科技進步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法律的“龍頭”地位,這也是我國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奮斗目標的現實需要。
科技領域
具有統帥地位的法律
科技進步法是我國科技領域具有基本法性質的綜合法律。一名親歷科技進步法出臺過程的老科技工作者對此深有感觸。他說,1993年以前的科技工作說起來很重要,但是因為沒有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它的地位,具體實施起來往往容易忽略,很難真正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直到科技進步法的出臺,將鄧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寫進了法律,充分肯定了科技工作者、科研院所的地位,對于全國科技發展形成前所未有的推動力。
“作為基本法性質的法律,科技進步法具有很強的指向性、綱領性、政策性,它把促進科技進步的主要思路和工作都進行了規定,在科技領域具有統帥作用。”高校科技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首都師范大學教授龍文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同時,它也推動了科技領域立法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在科技進步法立法之后,全國人大先后制定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普及法等一系列科技法律。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在科技獎勵、知識產權保護、成果轉化、技術進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配套的法規、規章和文件。全國各地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科技進步條例和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約200多件,基本形成了我國科技領域的立法體系。
在科技進步法頒布實施十幾年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了該法的執法檢查,通過執法檢查表明,科技進步法在實施過程中對我國科技進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助力創新型國家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作為新時期指導我國科學和技術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對我國未來15年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方針、目標、戰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作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提出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主線,以建設創新型國家為奮斗目標。
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最大突破是把建設創新型國家寫進法律,作為統領該法的基本原則,其中包括將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納入法律,增強其貫徹實施的強制力;明確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思想,作為統領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指針;明確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確定的新時期科技發展“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提出了建設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的目標和任務。
此外,如何彌補政策性法律可操作性的不足,也是此次法律修改的重點之一。為鼓勵自主創新、服務創新型國家建設,修訂草案中規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具體措施,比如將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知識產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以激勵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自主創新積極性;政府采購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對引進技術實行審查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的制度;完善科技評價制度,防治學術不端行為;進一步發揮青年科學技術人員作用等。
但是,一些具體的制度和安排也并不可能完全細化寫進法律。“科技進步法作為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具有明顯的政策性,需要在概括性和具體化中需要尋求一個平衡。因為立法工作必須從長效考慮,為以后的制度創新留有足夠的空間,這需要表述的概括性。”龍文懋表示。
“總之,這次修訂在充分吸收十幾年來制度創新基礎上,作出了很大的調整,是很不容易的。”記者在采訪中聽到的多是法學界、科技業界對于該法修訂的樂觀的期待。一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負責人表示,以前法律中沒有體現或不明確的規定,比如對于企業科研工作的資助、獎勵等,在這次修法中討論激烈,這對于科技進步制度的創新,特別是激發企業成為創新主體將必然產生積極的作用。
然而在期待聲中也不乏冷靜的關注。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始終是個政策性明顯的基本法性質的法律,不是孤立的,它的實施需要更多的配套法、下位法予以完善支持,將其思路和規定細化落實。“它是否完全能實現初衷,達到預期效果,發揮實際的作用還需要下位法的支撐和具體的實施貫徹,因此,我們需要在樂觀中保持謹慎。”和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院長孫國瑞持同樣看法的人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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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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