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印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07-08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第五章 績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于為轉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轉化基金可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績效獎勵對象所轉化的成果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支撐當前國家重點行業、關鍵領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獲得中央和地方財政用于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 績效獎勵項目由有關部門和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向科技部、財政部推薦。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績效獎勵的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科技部依據評價結果提出績效獎勵對象和額度的建議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績效獎勵資金應當分別用于以下方面:
(一)獲獎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獲獎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三)獲獎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技術轉移活動;
(四)獲獎單位對創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術服務的科研人員的獎勵。
第六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成立轉化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為轉化基金提供咨詢。咨詢委員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資、財務等領域的專家擔任。
第三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共同委托具備條件的機構負責轉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進行指導、監督和組織評價。
第三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適應轉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員隊伍、內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等。
第三十二條 轉化基金實施過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轉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轉化基金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地方可以參照本辦法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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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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