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績效評價。
“2011協同創新中心”堅持動態、多元、融合、持續的運行機制,建立由協同創新體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中心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中心重大事項的決策。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相應的組織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中心的運行管理。中心成立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負責把握學術方向、指導人才培養、參與人員遴選、推動國內外合作等。牽頭單位應充分整合多方資源,在人、財、物等方面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撐和條件,在政策和資源配置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傾斜,以確保中心的良好運行和預期目標的實現。
加強對“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目標管理和階段性評估,建立年度報告和周期評估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年度檢查以協同創新體自查為主,牽頭高校應在每年年初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進展報告。中心運行滿四年后,教育部、財政部委托第三方組織評估。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對于成效顯著、評估優秀的中心,可進入下一周期的實施。對于評估不合格的中心,國家將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五、支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
經批準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依托高校應在自身現有的條件和能力范圍內,給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與保障。在此基礎上,國家、地方將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給予中心新的、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使之成為有利于協同創新的政策匯聚區,成為高校改革優先發展的實驗區。
1.在人員聘用與評價制度、人才培養機制、招生模式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賦予“2011協同創新中心”改革的相對自主權。
2.在研究生招生、優秀人才計劃、公派出國學習和交流等相關資源配置方面,給予“2011協同創新中心”重點和傾斜支持。
3.在組織申報國家相關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業重點任務時,給予“2011協同創新中心”優先支持。
(二)經費支持。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經批準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可給予引導性或獎勵性支持,主要用于協同創新中心開展協同創新活動和形成協同創新機制直接相關的開支,不得用于與協同創新中心無關的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和資金核定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在資金管理辦法中另行規定。
牽頭和參與單位須嚴格按照國家財政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將作為中心年度檢查和階段評估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違規違紀現象,將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直接撤銷“2011協同創新中心”。
六、其他
“2011協同創新中心”運行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評審認定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等另行發布。
附件: 協同創新中心實施方案格式(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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