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已經進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2005年1月12日前未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在本辦法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中的標準頒布以前或者最新版本以前建成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認為確實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難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某些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應當商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整改方案。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頒發臨時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加強監督其整改方案的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危險化學品,是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無論是天然的或人造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名錄》,是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間產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變更申請書、延期申請書、受理憑證的格式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自行印制,并免費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
第六十四條 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財政預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最低應符合的國家有關安全生產主要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⒐《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⒒《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HG20571-1995)⒓《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SH3047-1993)⒔《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原勞動部423號)⒕《乙炔站設計規范》(GB50031)⒖《光氣及光氣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⒗《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17264)⒘《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17265)⒙《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⒚《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⒛《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1.《腐蝕品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22.《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2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24.《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25.《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2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原勞動部令第56號)27.《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設置安全設施》(GB50058)28.《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GB12476.1)29.《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1)30.《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13746)3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32.《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33.《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2-1999)34.《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HG23013-1999)35.《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1999)36.《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HG23015-1999)37.《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HG23016-1999)38.《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HG23017-1999)39.《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HG23018-1999)40.《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41.《工作場所的險情信號、險情聽覺信號》(GB12519)
附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下載(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