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2009-5-31 來源:生意社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需要延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直接延期3年的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性責任死亡事故。
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查驗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一)變更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的;
(二)企業下屬生產單位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下屬生產單位終止生產活動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三十五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的,應當自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后,投入生產前,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相應的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交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將其負責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核實工作,委托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核實。
第三十八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補辦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證明、證件: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盜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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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