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學章程應更趨合理
2012-05-02 來源:中國科學報
2011年,教育部頒布了第31號令《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隨即又發布紅頭文件,要求所有高校在今年年內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者修訂工作,并提出教育部將組建章程核準委員會,最遲于2012年9月底前,正式受理有關高等學校章程的核準申請。
不難看出,教育主管部門已經作好了準備,期望各高校能夠早日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并盡快報送教育部進行核準。但與教育部的積極心態相比,各高校的反應卻冷淡很多。雖然很多高校也把制定大學章程作為今年的重要工作來抓,不少高校也進行了相關探索。但在實際起草過程中卻遇到了不少難題。其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按照什么樣的程序起草大學章程。
程序是民主和正義的保障。只有科學的程序過程,才有合理的實體結果。全世界也都把追求程序正義作為建章立制的價值之一。我國也不例外。《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便提出,大學章程的制定要按如下程序進行:成立起草組織——形成章程草案——征求意見——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核準機關——核準機關進行審查——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文本。按理說,通過這個程序,起草組成員就能清楚要做什么、怎么做,但事實上大家卻一頭霧水。這是為什么呢?
首先,“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當中的“討論”含義模糊,廣大教職工有沒有表決權沒有說清楚;其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和“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兩者到底是什么關系?這里面的“審議”和“審定”的具體做法是什么也沒有說清楚;再次,核準機關進行的核準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若是實質審查,大學的辦學自主權體現在什么地方?另外,以學校名義發布的章程文本的約束力到底如何?對社會和相關領導部門有無約束力……在筆者看來,這些問題說不清楚,就難以制定出一部高質量的大學“憲法”來。更為關鍵的是,這一程序有很多致命缺陷,比如將章程的審核權交予大學黨委,這顯然違背大學作為一個學術機構的本質要求,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顯然,各高校在制定自己的大學章程時,不能完全依賴這個“暫行辦法”,因為它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還有待商榷。
既然如此,按照什么樣的程序來制定大學章程更為合理呢?
大學章程起草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在起草之前,就要成立一個相對穩定的起草班子,并需要有憲法與行政法、立法法方面的專業人員參與。換言之,起草班子不能都由校領導和機關工作人員組成,而要由一線教師、學生、校友、校外知名人士、法律專家等組成。
從章程制定工作啟動時起,高校就應該通過設立專題網頁、專用電子郵箱、校園意見回收箱等方式,全面接收師生員工的建議和意見。在起草過程中,要采用聽證會、研討會、向全校公布章程草案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另外,由于我國大學具有體制隸屬關系,要制定大學章程的話,就必然會牽扯到教育部等上級主管部門,也會涉及到人事部、組織部等相關機構。因此,在章程起草過程中還需要與這些管理機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調。
大學章程的制定過程,是對學校發展的全面規劃和重新設計的過程,也是系統推進學校改革發展的重要環節。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就不能繞開所謂“敏感”話題。其中比較重要的話題,從外部來講,有哪些是大學該干的事,哪些是包括教育部等在內的政府部門該做的;從內部來講,有大學黨委在學校里的職責、大學校長的產生方式等。這些內容都需要在章程中說清楚。否則就沒有制定章程的必要了。
章程草擬稿制定完成后,可以先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會、學生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進行專門討論,然后經過修改形成大學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完成后,交由主管部門(教育部、教育廳等)的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筆者認為,此時進行的只是面上審查,只看章程是否與國家法律相一致,不看具體內容是否合理。因為大學具有自主性、學術性。假如章程中有與教育部等主管部門的政策和做法不一致的內容,教育部等不得強行要求進行修改,而要請求國務院等給予答復。
審查通過就可以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因為章程是大學的“憲章”,具有憲法的性質,為了保障章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所以要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贊成才能通過。在此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大家的認識比較一致,表決通過。另一種是大家的意見不統一,或者是對個別條款存在爭議。如果表決無法通過,就不要在這一次會議上進行重復表決,可以在會后進行再研究和完善,等條件成熟的時候,再提交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章程通過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后,就可以考慮提交人大會議批準(教育部直屬高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省屬高校、民辦院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則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這樣做是因為大學不是教育部等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而是國家利用納稅人的資金創辦的對人民負責的學術機構。因此,大學章程提交人大會議批準,就保障了大學章程的法律屬性,也形成了人民對大學辦學全方位監督的法律關系。這樣做的好處有兩點,一是大學章程不但對內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外也有約束力;二是當政府的政策與大學章程規定不一致時,就要按照法律優于政策的原則遵守大學章程,從而保障了大學的辦學自主性。
完成這些工作后,大學校長就可以簽發生效,向全社會公布。最后,將大學章程報教育部備案。請注意,這里是“備案”而不是“核準”,也就是說,大學制定完成大學章程后,只需要告知教育部、教育廳,而不需要由他們來作最后的審查。
筆者認為,若要對大學章程進行修改,就應該按照上述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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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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