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聘任制 能否選擇部分大學試點高校人員退出機制?
南方日報:您希望有什么樣的具體的辦學自主權?
黃達人:我想在財務和人事方面說一下。在財務方面,目前高校的撥款制度,主要是經常性經費與專項經費,而且專項經費占有很大的比例,這中間有的是專項撥款(如基礎科研費、重點實驗室的經費等等),還有的是通過招標、評審等方式爭取而來,用途受到嚴格限制。當然,教育部以各種專項的形式為教育系統爭取經費支持,作為大學,我們是非常理解和支持的,但經費使用方式的限制也太大。如果國家能夠保證教育經費的投入,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撥款委員會來對資金進行合理配置,那么大學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提高教育質量的工作。這也是“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落實辦學自主權最重要的一個方面。
就我校感受而言,人事制度方面的自主權落實得是比較好的,但有個問題還是想說一下。目前一部分高校實行了聘任制,一些教師考核達不到學校要求或本人意愿離開高校,這種情況下,他們在高校的工作年限等社會福利方面不能得到合理的核算和認定,因此不能順利地退出學校,特別是進入企業單位。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員退出機制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能否借助《綱要》制定實施的機遇,考慮選擇部分大學作為試點,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員退出補償機制,為退出的人員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養老金+退休金 可考慮將大學員工退休待遇中的養老金逐步納入社保
南方日報:中大在這方面有具體考慮么?
黃達人:我們有一個想法,建立一套適合我國事業單位實際的“養老金+退休金”退出保障制度,即:將目前實施的退休待遇,調整為由與國家社保制度接軌的養老金,加上由工作單位設立的“退休金”兩大塊組成。
我認為可以考慮將大學員工退休待遇中的養老金部分分離出來,將之與社保接軌,養老金的享受標準與受益人是否是大學員工無關,只與其繳納的標準有關,這就可以避免目前關于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向企業靠”還是“向公務員靠”的爭議。隨著國家社保制度的日益完善,將高校員工的養老金逐步納入社保應該沒有太大的困難。
退休金應該是各大學對在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的一種福利制度,與其在校服務期間的薪酬標準、職位、服務年限、對大學的貢獻程度相關。為了與建立合理有效的高校人員退出補償機制相銜接,這里所稱的“退休金”可以是廣義的,即:對于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就視其為“退休金”,而對于未達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而去、離職的人員,就視其為“離職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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