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避免誤評誤判:復審不能“不爭論”
2011-07-11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中,專家對申請項目是否被批準立項起決定性作用。
由于科技的迅速發展,各學科互相滲透加劇,很少有專家敢擔保自己對本專業所有領域絕對熟悉。因此,理論上誤評誤判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如何盡可能減少誤評誤判,是值得認真探討的話題。
筆者曾受基金委之邀,擔任過面上項目通訊評審專家。本人認為,目前應當對評審專家的權力加以制約和限制,避免個別評審專家責任心欠缺,或者由于學識不足,出現誤評亂評的情況。
在部分項目評審中,某些專家撰寫的評審意見不足百字,敷衍了事。還有些專家的評審意見竟然出現常識性錯誤。例如,天花粉是我國為數不多的走向國際的中藥,其抗腫瘤作用已經寫進教科書和藥物手冊,成為醫學學生應知的常識。本人曾看到一份有關天花粉研究的評審意見,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意見中,要求申請者首先必須做預實驗以證明天花粉是否具有抗腫瘤作用。
政治學上有一共識:“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類似的,上述專家貽笑大方的評審意見,也是緣于評審專家權力過大又不受制約。
通常情況下,即使沒有制度性制約,專家意見公之于眾后如證實錯誤,發表意見的專家將會面臨聲譽受損的尷尬,這將成為制約專家謹慎言論的一個因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家評審采取匿名制,即使胡亂評審、敷衍馬虎乃至貽笑大方,也不必為此付出任何代價,大可不必為因錯誤評審有損名聲而擔心。但另一方面,專家卻對申請項目能否通過操有“生殺大權”。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這一規定實際上蘊涵著以下假設:評審專家比項目申請人專業造詣更深更內行。但是這樣的假設只能說相對正確而不能說絕對正確。其實,越是創新性強的項目申請,越容易出現申請人比評審人更深入研究前沿的可能,也就更容易造成被誤評誤判。孟德爾的遺傳學尚且被打入冷宮幾十年之后被重新發現。國外的基金項目評審也非常重視評審專家與申請人的互動環節。
根據我在美國參與協助導師撰寫項目評審意見初稿的體會,評審人在仔細閱讀標書后,首先要寫下幾百字的復述文字,扼要復述項目申請書的要點(能否寫好這幾百字的要點可反映評審人是否認真閱讀、是否讀懂了標書),然后就一些疑義、不確定、漏洞,或不理解之處向申請人提問。申請人必須就這些問題逐字逐句回答。然后評審人根據這些回答是否自圓其說或詞不達意,來決定自己的評審意見。這樣的互動環節對發現學術思想超前的優秀項目,減少誤評誤判,是絕對必要的。
如今任何一本正規學術雜志在收到論文稿后,還須作者與審稿專家有“提問—回復”這樣幾個來回,以決定取舍。基金評審這么嚴肅重要豈能一錘定音?假想一旦允許基金申請者與評議專家互動會“糾纏不清”是沒有任何道理的,也不符合世界上歐美等發達國家采取基金申請者與評議專家互動制度所呈現的實際情況。
建議參照國外做法,增加申請人與評審專家的互動環節。這樣雖然會增加一些工作量,但為了不漏選優秀項目,還是值得的。
此外,雖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規定了復審程序,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但同時又規定:“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如此一來,所謂“復審”只能限于糾正電話號碼錯誤之類雞毛蒜皮,而不能有任何實質內容,哪怕評議專家出現常識性錯誤。
曾有人在某單位開講座,宣稱“通過復審推翻不予立項決定的少之又少,恐怕1%都不到”。其實這未必是好現象。本來,復審程序的設立,如同司法訴訟的上訴程序一樣,旨在防止冤假錯案。所以,復審必須要有實質內容。既然有復審程序,卻又規定“不爭論”,這樣的復審程序如何起到糾錯作用?
(作者閻輝系浙江省醫學科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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