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公布“院士科學道德守則”
2012-06-28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6月28日,中國工程院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5月16日第五屆中國工程院主席團第11次會議通過的《中國工程院院士科學道德守則》。全文如下:
中國工程院院士科學道德守則
(2012年5月16日第五屆中國工程院主席團第11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院士要自覺珍惜和維護這一榮譽。為了加強院士隊伍的科學道德建設,保持院士及中國工程院在工程科技界的形象,根據《中國工程院章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院士在科學道德方面應該成為科技界的楷模,自覺抵制違反科學道德的風氣和行為。
第三條 院士不得做出有損于院士榮譽及中國工程院形象的行為。
第二章 發揚學術民主
第四條 院士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和發揚學術民主,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謙虛謹慎,戒驕戒躁,平易近人。
第五條 院士對各種學術觀點,特別是與本人不同的觀點,要采取歡迎態度,開展平等討論,不草率地否定他人的意見,不壓制不同學術觀點。
第六條 院士要繼續學習,努力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在本人熟悉的專業領域不以權威自居,對不熟悉的專業領域不輕率表態,以防誤導。
第七條 當他人對院士或與院士有關的科技工作及成果提出評論、質疑和批評時,院士要認真研究對方意見,必要時做出實事求是的回應或說明。院士過去的學術觀點如果被證明有誤或工作中被證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認,認真糾正。
第八條 院士要甘為人梯,努力培育新人,為新人的成長創造條件,鼓勵支持新人超越自己。對學生和身邊工作人員要加強學風道德教育,嚴格制度,強化管理,努力培育德才兼備的科技團隊。
第三章 反對學術不端
第九條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凡是與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礎上開展的工作,必須如實說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論述、觀點的,必須指明出處;引用尚未公開發表的內容,應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文中予以注明。
第十條 院士發表與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論文、報告、著作、報獎等)時,要根據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區別情況確定署名和排名。對自己署名的成果須負相應責任;對本人未參與的工作或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或應他人要求署名。院士應要求自己的學生和助手,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
第十一條 院士要堅決抵制學術上的剽竊、欺詐、一稿多投等學術不端行為。對助手、學生中有違反科學道德行為的,要幫助教育,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承擔教育和管理失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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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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