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
2012-04-17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第五條 科研助理的選聘應遵循公開招聘、雙向選擇、平等自愿、擇優聘用的原則。
高等學校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設立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科研助理崗位,并分別在學校和國家有關高校就業或招聘等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發布相關信息;通過規范的選聘程序,遴選出符合崗位要求的科研助理人選。
第六條 高等學校根據崗位需要和聘用對象,采用靈活多樣的用人用工形式選聘科研助理,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與選聘科研助理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簽訂服務協議的期限應不超過3年。
高等學校和科研助理應按照所簽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履行期間,科研助理或學校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應分別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提前通知對方。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規范的科研助理薪酬管理制度,按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保障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
學校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的具體要求,并參照學校同級同類崗位工資標準等確定科研助理的薪酬標準,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科研助理的薪酬費用應以貨幣形式按月及時足額支付。
學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相關規定為科研助理辦理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第八條 科研助理受聘期間,其戶口、檔案可按國家相關規定存放在學校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能接受科研助理戶口、檔案的機構。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對科研助理的業績等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給予適當獎勵或激勵。
第十條 科研助理對所承擔的科研任務按照有關規定負有保密義務,受聘期間為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屬職務成果。
第十一條 科研助理的薪酬經費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科研項目經費和學校其他經費等多渠道籌集。
從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經費中籌集的,如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重大項目等,應在新立項時結合項目研究實際需求做好科研助理崗位設置計劃,認真測算相應經費需求并納入項目預算申請,立項后按核批預算據實列支。在研科研項目設立科研助理崗位并需調整預算的,應按照相應科研項目的管理規定和程序進行預算調整。
鼓勵高等學校從橫向科研項目等其他渠道籌集科研助理的薪酬經費。
第十二條 各學校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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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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