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子課題是直接由陳英旭本人負責。起訴書顯示,陳英旭將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列入課題外協單位,并通過浙江大學水專項賬戶分別將600萬元專項科研經費劃入其實際控制的高博公司,將270.73萬元專項科研經費劃入其實際控制的波易公司。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陳英旭在沒有完成相關科研活動的前提下,授意楊尚源、王云龍等人以開具虛假發票、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劃入高博、波易公司共計844.4569萬元專項科研經費沖賬套取,非法占為己有。
記者在杭州調查采訪期間,未能找到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的信息。關于高博公司,有限的網站資料介紹稱,該公司創建于2002年,其前身為浙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設計研究所和浙江農業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設計研究所,“目前已發展壯大成為一家集環保科技研發與技術轉讓、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工程總包以及各類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規劃與生態設計等科學技術咨詢服務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為一家浙江大學國家科技園的控股公司”。
陳英旭是在浙江農業大學(1999年浙江農業大學并入浙江大學)獲得的學位,1995年,陳英旭任浙江農業大學環保系主任。
另有網站注明,高博公司的經理為“陳英旭”,并留有辦公電話號碼,但記者撥打后提示電話已停機。
記者看到,2008年9月,有人在網絡上公開詢問“杭州浙大高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有沒有這個公司的存在啊?為什么網上關于他的信息好少?是不是個騙子公司啊?”
有網友回復稱:“沒聽說過,至少在做環保這塊是沒有名氣的。”
波易公司的資料更為罕見,記者只在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官方網站上搜索到了該公司的簡單信息。信息顯示,該公司從事“水環境”業務,但公司的簡介為浙江大學的簡介,除注明業務范圍外,無其他內容。聯系人一欄注明為“吳小東”,并留有手機和辦公電話號碼,記者撥打后,都提示“沒有這個號碼”。
今年1月,記者也實地探訪了浙江大學水環境研究院,然而,在該校紫金港校區的蒙偉民樓,連續幾天,掛著“浙江大學水環境研究院”牌子的辦公室也房門緊閉,無人進出。
“不規范”的使用
陳英旭被司法機關帶走時,坊間有傳言稱,陳是因研究團隊內部人士舉報才出事的,“陳動的是重大專項,審計很嚴格,再者據說陳在切分蛋糕時太過貪婪,導致其他合作者極為不滿,并告到上面,最終東窗事發”。
陳英旭的委托代理人戴夢華律師否認是內部舉報,他說,多次會見陳英旭時,陳英旭也沒有談到這一點,“是國家審計署對浙江大學進行例行檢查審計時,出現的情況”。
據介紹,當時國家審計署并未審計到陳英旭的項目,只是開始審計浙江大學。但陳英旭自己發現財務方面有些不妥,就把所有的錢都退了回去。
“陳英旭教授當時對經費的使用沒有什么精力去管,由其他人負責,他主要是抓科研方面的工作。審計署對浙江大學進行例行審計后,他才關注這個事情,發現沒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預算和財務編制的要求去做,就把所有的錢都退了回去。”戴夢華說。
他強調,陳英旭是在審計署介入、審計結論作出前,主動要求兩家公司將款項退還給浙江大學,“按照陳英旭的觀點,這事早就結束了,不知道為什么變成了刑事犯罪”。
戴夢華律師認為,陳英旭案的具體情況夠不上貪污。他表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參與該項目,是經過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同意的,陳英旭并未隱瞞兩家公司的任何信息。
此外,戴夢華還認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參與的課題是通過與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的,是屬于法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根據《國家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重大專項任務的承擔實行法人負責制,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即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法問題,也不應由被告人陳英旭作為直接的責任主體。
戴律師認為,即使該案被認定為貪污,但從陳英旭的具體情況來看,挪用科研經費具有社會因素、科研體制等特殊性,且陳英旭已經退回相關的款項,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態度良好,應該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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