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教授剽竊”是大事 不能“學術處罰”了事
2007-12-26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關鍵詞:學術處罰
復旦大學官方網站上的“校內公告”貼出了一則“復旦大學學術規范委員會通告”,向全校師生通報了復旦大學學術規范委員會對三起牽涉“教授剽竊”事件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今日《揚子晚報》A10版)。
3名教授或因自己、或因自己所教學生出現抄襲剽竊行為,受到程度不一的內部處分。但筆者注意到,以上處罰更類似于一種學術處罰——已到退休年齡的參與抄襲的某教授不再續聘、撤銷其所撰寫的教材、申報的課題(包括資助的經費)追加處理。博士后剽竊他人圖片指導教師兩年不準再招生,信息學院副院長因弟子抄襲被暫停招生資格。
學術處罰是“就事論事”,對以上三位教授的行為及其后果進行性質認定,然后根據其危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處分,但哪怕是“建議學校同意G教授辭去信息學院副院長職務的請求”的處罰,也不過是教授們的學術權力進行部分剝奪,再附加上一些道德批評(比如教導全校師生引以為戒),整個處罰體系到此就戛然而止。
正如許多有識之士痛心疾首地指出,剽竊、抄襲、偽造學歷等行為屬于典型的學術腐敗,其危害不用多說。尤其是在一些掌握大量資源的中高層人士(比如教授、博導乃至學校領導)身上,學術腐敗就是利用手中職權,將學術當作商品交易和販賣,并且“出售”的還是劣質商品。如果不建設嚴厲而完善的處罰體系,個體墮落就會異化為集團腐敗,純粹的學術機構就變成商業牟利中心。
國外許多學術界人士將自己的名譽和信譽看得與自己的生命等同,不僅因為他們所追求的學術成就建立在信譽基礎之上,更來自于破壞信譽要付出巨大代價的制度威懾。從已經披露的國外一些學術腐敗事件來看,一旦出現經舉報的學術腐敗事件,學校內部自然要建立追查事件真相的調查委員會,而政府相關機構適當介入,同時媒介輿論也會不遺余力地進行外圍調查監督,由此形成內外全面系統的綜合調查,從而形成客觀公正的第三方仲裁,避免內部管理自查自糾的多重弊端。
韓國前首席科學家黃禹錫因為涉嫌偽造研究成果、濫用公款,被當局起訴他濫用300萬美元研究經費,如果罪名成立,至少要判監三年。對于曾經走上神壇的黃禹錫,韓國政府不僅將其徹底驅逐出學術界,并且毫不留情地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他們明白:“保護”了一個黃禹錫,可能會有千百個“黃禹錫”冒出來!
秉承之前科技部部長徐冠華“對我國出現的學術腐敗要有一個查一個”的講話精神,筆者建議,應當以復旦大學教授涉嫌剽竊事件為契機,教育主管部門一查到底,對其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調查并大白于天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應依法提請執法機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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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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